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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60-24DZB隔爆型閥門電動裝置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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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揚州貝爾閥門控制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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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ZB60-24 DZB隔爆型閥門電動裝置產品介紹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型式分Z、Q兩種。
Z型適用于閘閥、截止閥、節流閥、隔膜閥等多回轉閥門。
Q型適用于球閥、蝶閥部分回轉閥門。
二、DZB60-24 DZB隔爆型閥門電動裝置接線圖
三、DZB60-24 技術要求
5.1 隔爆型電動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2 隔爆型電動裝置與YBDF系列隔爆型電動閥門用三相異步電動機組裝后才具有完整的防爆結構。
防爆性應符合GB3836.2的規定制成隔爆型。防爆標志為dⅡBT4,適用于有Ⅱ類A、B級,T1、T2、
T3、T4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5.3 隔爆型電動裝置由下列部件組成:
a)電動機;
b)減速器;
c)轉矩控制機構;
d)行程控制機構;
e)位置指示機構;
f)手、電動切換機構;
g)手動操作機構。
5.4 隔爆型電動裝置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海拔不超過1000m;
b)工作環境溫度為-20℃~40℃
c)空氣zui大相對濕度應小于或等于90%(+25℃時);
d)工作環境不含有強腐蝕性的介質;
e)短時工作制,時間定額為10min。
5.5 隔爆型電動裝置配用的電動機應符合JB2196的規定。也可由制造廠與用戶協商解決。
5.6 隔爆型電動裝置配置指示燈時,則指示燈用雙燈制,其顏色規定為紅色和綠色,全開用紅色,開啟過程中紅燈閃光;全關用綠色,關閉過程中綠燈閃光。
5.7 隔爆型電動裝置手輪轉動方向應與輸出軸轉動方向*,一般順時針為關,逆時針為開。
5.8 隔爆型電氣接線應符合接線圖要求,導線顏色符合GB2681的規定,導線不得開裂及導線絕緣包層不得損傷。
5.9 隔爆型電動裝置外表面涂漆層應附著牢固、平整、光滑、色澤均勻,無油污、壓痕和其它機械損傷。油漆應選用耐日照的材料,其顏色應選用淺色,如淺灰、淺綠、銀灰等。
5.10 隔爆型電動裝置主箱體上應有外接地螺釘,接線盒內應有內接地螺釘,并應在接地螺釘附近設置接地標志“ ”符號。外接地螺釘直徑為:配套電動機容量小于或等于5kW時不小于M8;配套電動機容量大于5kW小于或等于10kW時不小于M10;配置電動機容量大于10kW時不小于M12。
5.11 隔爆型電動裝置接線盒內的電氣間隙應不小于8mm,爬電距離不小于10mm,其余各帶電回路之間以及帶電零部件與導電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5.12 隔爆型電動裝置主要零部件的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檢查報告。
5.13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外購件應有合格證。
5.14 隔爆型電動裝置配置指針式位置指示器時,該指示器的指向應與輸出軸的開關旋向*,位置指示器指針所指示的開關位置,其旋轉角度應為80°~270°。
5.15 隔爆型電動裝置在空載下的噪聲,用聲級計量應不大于75dB(A聲級)。
5.16 隔爆型電動裝置應能承受頻率為10Hz,加速度為0.5g的振動(g為重力加速度)。
5.17 隔爆型電動裝置所有載流部分和外殼間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
5.18 隔爆型電動裝置應能承受頻率為50Hz,電壓為表4規定的正弦交流電,歷時1min的介電試驗,在試驗過程中不應發生絕緣擊穿、表面閃絡、泄漏電流明顯增大或電壓突然下降等現象。
5.19 隔爆型電動裝置在GB/T2423.4所規定的40℃交變濕熱試驗方法進行12周期試驗后,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并能承受歷時1min表4所規定的相應試驗電壓80%的正弦交流的介電試驗而不發生絕緣擊穿,表面閃絡、泄漏電流明顯增大或電壓突然下降現象。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防爆面應無銹蝕。
5.20 手、電動切換機構應靈敏可靠,電動時手輪不得轉動(摩擦力帶動除外)。
5.21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堵轉轉矩應大于zui大控制轉矩,但不得超過zui大控制轉矩的1.8倍。
5.22 zui大控制轉矩和zui小控制轉矩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3 轉矩控制機構應靈敏可靠,控制電動裝置輸出轉矩的重復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并應有調整輸出轉矩大小的刻度指示。
5.24 行程控制機構應靈敏可靠,控制輸出軸角度的位置的重復偏差應不大于表5的規定,并應有調整“開”、“關”的標志。
5.25 隔爆型電動裝置在承受二倍公稱轉矩或二倍公稱推力的瞬時值時,所有承載零件不應損壞。
5.26 隔爆型電動裝置應能承受8000次運行工作的壽命試驗。
5.27 密封圈采用優質橡膠材料制成,其邵爾氏硬度在45~55之間。橡膠材料應按GB3836.1第29條規定進行老化試驗,試驗后其硬度值不應超過試驗前的20%。
5.28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控制腔外殼須有警告標志,其內容為“斷開電源后開蓋”。
5.29 隔爆型電動裝置外殼表面zui高溫度(溫度計法)不得超過130℃。
四、DZB60-24 試驗方法
6.1 試驗電源
無特殊要求時,試驗電源均為額定電壓和頻率。
6.2 電氣接線,外表面涂漆和接地螺釘檢查
用目視檢查,應符合5.8、5.9和5.10的規定。
6.3 指示燈顏色檢查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空載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檢查指示燈顏色應符合5.6的規定。
6.4 手輪轉動方向和輸出軸轉動方向檢查
將手、電動切換機構切換到手動操作位置,正、反向轉動手輪,檢查隔爆型電動裝置輸出軸的轉動方向應符合5.7的規定。
6.5 位置指示機構檢查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把位置指示機構的指針調至閥門全關位置,空載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檢查指針與輸出軸的轉動方向,當達到規定的轉圈數時(例如:閥門全開位置),指針的實際指示位置應符合5.14的規定。本試驗次數不少于3次。
6.6 噪聲檢查
噪聲檢查按GB3797的4.10噪聲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15的規定。
6.7 耐振試驗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耐振性能應在顛振試驗臺上,按5.16要求進行2h的耐振試驗,試驗后工作情況應符合5.23和5.24的規定。
6.8 絕緣電阻與介電試驗
絕緣電阻與介電試驗按GB3797中4.3絕緣電阻檢驗和4.4介電試驗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17和5.18的規定。
6.9 手、電動切換檢查
6.9.1 空載切換:從電動切換到手動,或從手動切換到電動,均應能使輸出軸可靠轉動。
6.9.2 加載切換: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調整轉矩控制機構至zui大控制轉矩,起動電動機并加載直至轉矩控制機構動作,停止后不卸載荷,重復6.9.1試驗,應符合5.20的規定。
上述試驗次數不少于3次。
6.10 堵轉轉矩試驗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使轉矩控制機構不起作用,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并逐漸加載,直至電動機堵轉為止,此時輸出轉矩值應符合5.21的規定。
6.11 zui小控制轉矩試驗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調整轉矩控制機構至zui小控制轉矩,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并逐漸加載,直至轉矩控制機構動作,此時輸出轉矩應符合5.22的規定。開、關方向各測量3次。
6.12 zui大控制轉矩試驗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調整轉矩控制機構至zui大控制轉矩,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逐漸加載,直至轉矩控制機構動作,此時的輸出轉矩應符合5.22的規定。開、關方向各測量3次。
6.13 轉矩控制機構輸出轉矩的重復偏差試驗
6.13.1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轉矩控制機構分別調至zui小控制轉矩和zui大控制轉矩,空載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逐漸加載直至轉矩控制機構動作,測量輸出轉矩值。
6.13.2 在開、關兩個方向分別進行測量,每個轉矩值各測3次。3次測量的平均值為轉矩控制機構的整定基準值,所測得的zui大值為zui大實測值。
6.13.3 重復偏差按下式計算:
式中: δ——輸出轉矩的重復偏差;
Ms——zui大實測值,N.m
Mz——轉矩控制機構的整定基準值,N.m
測試結果應符合5.23的規定。
6.14 行程控制機構控制輸出軸角度的重復偏差試驗
6.14.1 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把行程控制機構的開關(或觸點)調至兩個動作位置(相當于閥門全開和全關位置)。
6.14.2 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施加zui小控制轉矩,由行程機構控制隔爆型電動裝置停止在全開和全關位置,以此位置作為基準位置。
6.14.3 起動隔爆型電動裝置,在載荷不變的條件下,全開、全關測試3次,每次停止位置與基準位置的偏差,均符合5.24的規定。
6.15 二倍公稱轉矩或二倍公稱推力試驗
6.15.1 當隔爆型電動裝置輸出軸僅承受轉矩時,應做二倍公稱轉矩試驗。其方法是: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使轉矩控制機構不起作用,用大功率電動機或手輪使隔爆型電動裝置輸出二倍公稱轉矩,持續時間不少于0.5s,檢查隔爆型電動裝置所有承載零件應符合5.25規定。
6.15.2 當隔爆型電動裝輸出軸同時承受轉矩和推力時,應做二倍公稱推力試驗。其方法是:將隔爆型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臺上,使輸出軸軸線方向承受二倍公稱推力,持續時間不少于0.5s,檢查隔爆型電動裝置所有承載零件應符合5.25的規定。
6.16 壽命試驗
隔爆型電動裝置的壽命試驗按JB/Z247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規定。
6.17 外殼防護試驗
外殼防護試驗按GB4942.2進行,其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6.18 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按GB3836.1的規定進行,試驗后的樣品應符合:
a)不得產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或損壞;
b)允許樣品有不影響防爆性能的局部損傷(如漆層脫落等)。
6.19 zui高表面溫度測量
溫度測量應按GB3836.1規定進行,結果應符合5.29的規定。
6.20 濕熱試驗
濕熱試驗應按GB2423.4的規定進行,試驗后,樣品應符合5.19的規定。
6.21 橡膠材料的老化試驗
橡膠材料的老化試驗按GB3836.1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5.27的規定。
貝爾鄭重承諾:產品出廠前均已經過各項嚴格品質管制作業及性能試驗,自即日起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保固一年。但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災害,外力破壞,及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私自拆卸者不在保固范圍之列。
如有需要請:李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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